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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形商标近似审查的标准(附例图)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三、图文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三、相关法律依据
1、《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